4月14日,记者从多位信托公司人士处获悉,银监会近期下发了有关加强信托公司风险防控的文件。多位信托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文件中的“入市产品事前、激励性薪酬延付”等要求无论从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对信托公司以及信托从业人员影响巨大。 一位信托经理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或许将成为今年乃至近年来对信托公司监管最为严格的文件。”一些信托经理甚至表示已经开始寻找新的工作。
4月13日深夜,一份名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开始在网上流传。《意见》发布的时间为4月8日。
从行业层面来看,《意见》中的一些内容将对信托公司今后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其中提到,要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公司经营损失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有关股东等监管措施。
除了对信托公司股东做出上述要求之外,《意见》还指出要做好资金池清理,再次强调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资金池业务清理工作。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督指导,避免因‘一刀切’引发流动性风险。”
从微观从业人员的层面来看,本报记者接触的信托经理普遍存在两大“忧虑”。其一是《意见》提到的,优化业务管理。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凡新入市的产品都必须按程序和统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笔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要求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监管机构无后,信托公司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异地推介的产品在推介前向属地、推介地银监局报告。属地和推介地银监局要加强销售监管,广州地板打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叫停,以防风险扩大。
信托经理们的第二大“忧虑”是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意见》指出,建立恢复与处置机制。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制订恢复与处置计划。该计划至少应包括:激励性薪酬延付制度(建立与风险责任和经营业绩挂钩的科学合理的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分红或红利回拨制度;业务分割与恢复机制;机构处置机制。
各信托公司应将上述计划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通过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各银监局应据此制定机构监管处置计划,并将其与信托公司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于7月20日前一并报送银监会。
总体来看,信托经理们忧虑的逻辑在于几方面,经济下行周期中产品风险概率增加,入市产品事前报告或将使得产品发行数量减少影响公司业绩进而波及个人,激励性薪酬延付对个人谋求利益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