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陈绮云、第三人广州市冠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陈绮云、第三人广州市冠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到期未还的借款本金共计100万元;2、判令被告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借款被占用期间利息;3、判令陈绮云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绮云对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广州保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0日9时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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