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普宁市金翼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委托报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广州保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代理费607625.9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